国家有关法律法规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43号
现发布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》,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。我署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. 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》同时废止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
一. 禁止进境物品
1. 各种武器. 仿真武器. 弹药及爆炸物品;2.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;
3. 对中国政治. 经济. 文化. 道德有害的印刷品. 胶卷. 照片. 唱片. 影片. 录音带. 录像带. 激光视盘. 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;
4. 各种烈性毒药;
5. 鸦片. 吗啡. 海洛英. 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. 精神药物;
6. 带有危险性病菌. 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. 植物及其产品;
7. 有碍人畜健康的. 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. 药品或其它物品。
二. 禁止出境物品
1. 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;2. 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. 印刷品. 胶卷. 照片. 唱片. 影片. 录音带. 录像带. 激光视盘. 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;
3. 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;
4.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. 植物(均含标本)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
—. 限制进境物品
1. 无线电收发信机. 通信保密机;2. 烟. 酒;
3.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. 植物(均含标本)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;
4. 国家货币;
5. 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。
二. 限制出境物品
1. 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;2. 国家货币;
3. 外币及其有价证券;
4. 无线电收发信机. 通信保密机;
5. 贵重中药村;
6. 一般文物;
7. 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